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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八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強制戒治一年(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執行自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算),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李珮瑜

書記官 龔紀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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