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九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事實欄中應補充「沿新竹市○○路由南往北往光復路方向行駛」,及於證據欄中應補充「告訴人乙○○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所為之指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為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肇事,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情形、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情,為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指訴在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