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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九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彭政章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