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九一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事實欄中應補充「沿新竹市○○路由南往北往光復路方向行駛」,及於證據欄中應補充「告訴人乙○○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所為之指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為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肇事,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情形、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情,為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指訴在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 惠 芬

書 記 官 鄭 明 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五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