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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九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彭政章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在國民身分證上剪貼之「陳紹權」及「Z000000000」印刷字體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及將其中身分證字號欄由『Z000000000』號變造成『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補正為及將其中身分證字號欄由『Z000000000』號變造成『Z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陳紹權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