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健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數據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