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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六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某時,向不詳人士以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購入海洛因毒品(經送檢驗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七時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市○○街二0六巷三十二號其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前揭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等物(其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簽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向他人購入前揭海洛因毒品後即持有之事實(見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一二九六號卷【下稱第一二九六號卷】第四至五頁、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卷【下稱第一二號卷】第五至六頁、第三十三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目錄一份、現場照片二幀(見第一二號卷第九至十四頁)。

㈢、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以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二六號扣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第一二九六號卷第十二頁)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九五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見第一二號卷第三十八頁)。

㈣、被告於被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代號E─602),呈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嗎啡(海洛因人體代謝物)陰性反應,此有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新竹市衛生局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衛檢字第一一八五七號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刑鑑字第0九二0二0三六八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見第一二九六號卷第十八至十九頁、第一二號卷第七至八頁),是被告並未施用海洛因毒品,係單純持有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毒品。

㈤、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定本刑均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㈥、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二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一二九六號卷第十二頁,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黃美盈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六0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