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46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0年12月17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執保字第13號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4年3月1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