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92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2年1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2年8月27日至93年2月14日更犯竊盜罪,經上述法院於93年8月25日以93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