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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127 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交簡字第127 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51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撤緩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三、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127 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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