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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東簡字第1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東簡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3

        丙○○

              3

        丁○○

        乙○○

              2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丁○○、乙○○結夥三人以上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四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六月尚屬妥適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東簡字第14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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