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7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甲○○前有竊盜、侵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最近1 次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2 月18日以91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3月21日確定,於92年3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其曾於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3767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9月20日停止戒治出監,於92年1月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

㈢詎仍不知悛悔,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於94年6月13日中午12時3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4年6月13日上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街170號旁,查獲甲○○竊得NV-2590 號自小客車時,在該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前置物箱內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現場照片8幀(見第1223號卷第12至15頁)。

(二)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 年6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81號卷【下稱第81號卷】第5至6頁)。

(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影本各1紙(見本院卷內)。

三、被告有犯罪事實欄㈡所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係在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其所為應逕予論罪科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曾有犯罪事實欄㈠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為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明,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曾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施用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94年度保管字第10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81號卷第7 頁),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否認為其所有之物,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是就該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4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