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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楊麗文

  • 當事人
    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九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四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六四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卯○○明知其交付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及印章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遂行不法意圖用以掩飾犯罪行為,又對於其提供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及印章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某日,在新竹市○○路某一咖啡廳內,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及印章,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代價交由綽號「小胖」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行使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該「小胖」之成年男子所參與之犯罪集團隨即使用卯○○之上開身分證件及印章,以卯○○之名義擔任「悅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穩公司)之負責人,使卯○○成為依法繳納稅款之義務人,其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地○○等人,於九十、九十一年間,均未在悅穩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竟填載製作如附表所示之人在該公司任職領薪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業務上不實之文書,並據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此項員工薪資為營業成本而行使之,而以此詐術方法逃漏悅穩公司九十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地○○等人。 三、處罰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 四、附此敘明事項: (一)起訴檢察官原認被告卯○○與綽號「小胖」等人就悅穩公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小胖」所屬之犯罪集團就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且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如上,附此敘明。 (二)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八一號)認被告卯○○與案外人謝宏達、王國順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冒用悅穩公司及富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林美秀等人名義,偽造上開二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復據以向經濟部營利事業登記單位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林美秀等人,而認被告卯○○涉有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及二百十四條,並與本案犯行具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本院併案處理等語。惟依上述說明,被告卯○○本案之犯行,乃係基於幫助之故意,幫助他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與併辦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並不相同,且併辦部分主要行為人乃係案外人謝宏達與王國順,亦非被告卯○○,其與本案被告卯○○上開犯行之犯罪方法與目的、原因與結果,均難認有何牽連關係,顯無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案審理,爰就此部分併辦退回原檢察官另行偵辦,亦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審判長法官 楊 麗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蕭 惠 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被 害 人│ 金 額 │遭虛報之│未任職「悅穩公司│ │ 姓 名 │(新台幣)│ 年度 │」之相關證據  │ ├────┼─────┼────┼────────┤ │地○○ │ 19萬元  │90年度 │「映泰股份有限公│ │    │     │    │司」之扣繳憑單1 │ │    │     │    │張、檢舉書1份、 │ │ │ │ │扣繳憑單1張、綜 │ │ │ │ │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 │ │ │書1份。 │ ├────┼─────┼────┼────────┤ │丑○○ │ 14萬元  │90年度 │「新店雅風股份有│ │    │     │    │限公司」之在職證│ │    │     │    │明書1張、承諾書1│ │    │     │    │紙、檢舉書1份、 │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1份。 │ ├────┼─────┼────┼────────┤ │黃○○ │ 14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   │ ├────┼─────┼────┼────────┤ │丙○○ │ 25萬元  │90年度 │「弘覺實業有限公│ │    │     │    │司」在職證明書1 │ │    │     │    │張、檢舉書1份、 │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1份。 │ ├────┼─────┼────┼────────┤ │宇○○ │ 25萬元  │90年度 │「臺灣台北監獄台│ │    │     │    │北分監」出監證明│ │    │     │    │書1張、檢舉書1份│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 │ │ │ │通知書1份。 │ ├────┼─────┼────┼────────┤ │午○○ │ 25萬元  │90年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 │    │     │    │學附屬高級中學」│ │    │     │    │在職證明書及聘書│ │    │     │    │各1 張、檢舉書1 │ │    │     │    │份、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1份。 │ ├────┼─────┼────┼────────┤ │癸○○ │ 25萬元  │90年度 │「華羚廣告有限公│ │    │     │    │司」在職證明書1 │ │    │     │    │張、檢舉書1份、 │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1份。 │ ├────┼─────┼────┼────────┤ │丁○○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 │ │ │憑單1張、未申報 │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1份。 │ ├────┼─────┼────┼────────┤ │玄○○ │ 25萬元  │90年度 │承諾書1 張、檢舉│ │    │     │    │書1份、扣繳憑單 │ │ │ │ │1張。 │ ├────┼─────┼────┼────────┤ │未○○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 │ │ │憑單1張、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 │ │ │份。 │ ├────┼─────┼────┼────────┤ │酉○○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綜合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1份。 │ ├────┼─────┼────┼────────┤ │巳○○ │ 25萬元  │90年度 │「龍楊有限公司」│ │    │     │    │在職證明書1 張、│ │    │     │    │檢舉書1份、綜合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1份。 │ ├────┼─────┼────┼────────┤ │戊○○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核定 │ │ │ │ │書1紙、扣繳憑單 │ │ │ │ │1張。 │ ├────┼─────┼────┼────────┤ │亥○○ │ 25萬元  │90年度 │限公司」在職證明│ │    │     │    │書1張、檢舉書1份│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 │ │ │ │通知書1份。 │ ├────┼─────┼────┼────────┤ │申○○ │ 25萬元  │90年度 │承諾書1 張、檢舉│ │    │     │    │書1份、綜合所得 │ │ │ │ │稅核定通知書1份 │ │ │ │ │、扣繳憑單1張。 │ ├────┼─────┼────┼────────┤ │甲○○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 │ │ │憑單1張。 │ ├────┼─────┼────┼────────┤ │宙○○ │ 25萬元  │90年度 │中和稽徵所受理虛│ │    │     │    │報薪(工)資案件│ │    │     │    │談話筆錄、檢舉書│ │    │     │    │各1 份、勞工保險│ │    │     │    │卡1張、綜合所得 │ │ │ │ │稅核定通知書1份 │ │ │ │ │。 │ ├────┼─────┼────┼────────┤ │庚○○ │ 25萬元  │90年度 │承諾書1 張、檢舉│ │    │     │    │書1份、扣繳憑單 │ │ │ │ │1張、綜合所得稅 │ │ │ │ │核定通知書1份。 │ ├────┼─────┼────┼────────┤ │寅○○ │ 25萬元  │90年度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投保資料表1 張、│ │    │     │    │存摺明細1 本、檢│ │    │     │    │舉書1份、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 │ │ │份、扣繳憑單1張 │ │ │ │ │。 │ ├────┼─────┼────┼────────┤ │辛○○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綜合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1份。 │ ├────┼─────┼────┼────────┤ │壬○○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綜合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1份。 │ ├────┼─────┼────┼────────┤ │林廖輝 │ 25萬元  │90年度 │「興裕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員工職務│ │    │     │    │證明書1 張、勞工│ │    │     │    │保險卡1 紙、檢舉│ │    │     │    │書1份、薪資清單 │ │ │ │ │1份。 │ ├────┼─────┼────┼────────┤ │戌○○ │ 25萬元  │90年度 │「琇達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在職證明│ │    │     │    │書1 張、檢舉書1 │ │    │     │    │份、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1份。。 │ ├────┼─────┼────┼────────┤ │天○○○│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94年度│     │    │憑單1張、綜合所 │ │發查偵字│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第45號併│ │ │份、勞工保險被保│ │辦部分)│ │ │險人投保資料。 │ ├────┼─────┼────┼────────┤ │乙○○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談話 │ │(94年度│     │    │筆錄1份、綜合所 │ │發查偵字│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第45號併│ │ │份。 │ │辦部分)│ │ │ │ ├────┼─────┼────┼────────┤ │子○○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94年度│     │    │憑單1張、綜合所 │ │發查偵字│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第45號併│ │ │份。 │ │辦部分)│ │ │ │ ├────┼─────┼────┼────────┤ │辰○○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扣繳 │ │(94年度│     │    │憑單1張、綜合所 │ │發查偵字│ │ │得稅核定通知書1 │ │第45號併│ │ │份、勞工保險被保│ │辦部分)│ │ │險人投保資料。 │ ├────┼─────┼────┼────────┤ │己○○ │ 25萬元  │90年度 │檢舉書1份、綜合 │ │(94年度│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偵字第 │ │ │1份。 │ │4764號併│ │ │ │ │辦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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