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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46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0年12月17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執保字第13號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4年3月1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凰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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