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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92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2年1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2年8月27日至93年2月14日更犯竊盜罪,經上述法院於93年8月25日以93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昌義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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