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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健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6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8月2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尚有宣告之必要。」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尚無宣告之必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尚有宣告之必要。」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尚無宣告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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