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8月2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尚有宣告之必要。」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尚無宣告之必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尚有宣告之必要。」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尚無宣告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