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127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交簡字第127 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51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撤緩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三、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