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7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二)「於94年7月9日23時許」應更正為「於94年7月10日10時許」、(三)「於94年7月10日10時許」應更正為「於94年7月9日23時許」,證據部份應補充「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1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