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787號)及併案辦理(95年度偵字第2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丙○○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於93年11月11日刑完畢。詎丙○○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物品得逞。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2份及蒐證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
(三)被害人甲○○、乙○○及證人溫木漢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犯罪事實,雖未記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惟該次竊盜犯行,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行為間,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 │ ├──┼─────┼──────┼──────────┤ │1 │95年4月14 │新竹縣新豐鄉│見甲○○所使用(登記│ │ │日1時許 │建興路1段156│為其父何鎮槐所有)之│ │ │ │之1號前 │車號JB O-476號重型機│ │ │ │ │車鑰匙未取下,即直接│ │ │ │ │以鑰匙發動機車而竊取│ │ │ │ │之,嗣於同年月18日16│ │ │ │ │時許,為民眾溫木漢及│ │ │ │ │警員當場查獲。 │ ├──┼─────┼──────┼──────────┤ │2 │95年5月10 │新竹市○○街│見乙○○所有之車號 │ │ │日11時許 │附近 │HTF-326號重型機車鑰 │ │ │ │ │匙未取下,即直接以鑰│ │ │ │ │匙發動機車而竊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