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甲○○」之後應補充「前曾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2年5月31日以82年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於84年1月28日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再於89年7月12日因縮短刑期出監,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撤銷假釋,甲○○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嗣經緝獲接續執行所餘刑期,於94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2行「91年度毒聲字第8029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度毒聲字第802號裁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部分應補充「被告甲○○前曾於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於94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