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甲○○」之後應補充「前曾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2年5月31日以82年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於84年1月28日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再於89年7月12日因縮短刑期出監,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撤銷假釋,甲○○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嗣經緝獲接續執行所餘刑期,於94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2行「91年度毒聲字第8029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度毒聲字第802號裁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部分應補充「被告甲○○前曾於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於94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