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5年4月19日所為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28歲(民國66年12月5日生)」,應更正為「27歲(民國68年1月2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欄,原記載「28歲(民國66年12月5日生)」,顯為誤寫,應更正為「27 歲(民國68年1月25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