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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汪銘欽林惠君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律師龔正文律師被   告 丁○○號(乙○○(己○○(共   同 徐國楨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乙○○、己○○、戊○○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丁○○、乙○○、己○○、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5 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2日裁定均應予羈押,並於96年1月12日分別判決判處被告丙○○、丁○○、乙○○、己○○、戊○○各有期徒刑10年6月、10年6月、10年、9年6月、10年在案,且被告丁○○、乙○○、己○○、戊○○亦均提起上訴,茲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5 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6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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