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律師龔正文律師被 告 丁○○號(乙○○(己○○(共 同 徐國楨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乙○○、己○○、戊○○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丁○○、乙○○、己○○、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5 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2日裁定均應予羈押,並於96年1月12日分別判決判處被告丙○○、丁○○、乙○○、己○○、戊○○各有期徒刑10年6月、10年6月、10年、9年6月、10年在案,且被告丁○○、乙○○、己○○、戊○○亦均提起上訴,茲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5 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6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