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6 分鐘讀完全文 8,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8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被告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被 告 申○○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五九四七、六六八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庚○○○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手電筒壹支、電線剪壹支、斜嘴鉗壹支、固定鉗壹支、十字鎬壹支、鐵鎚壹支、鋸子壹支、鋸條貳條、活動扳手貳支、螺絲起子貳支、螺絲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美工刀片壹盒、掛勾壹支、手套貳雙、鐵鑿壹支,均沒收之。申○○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虎鉗貳支、手電筒壹支、電線剪壹支、斜嘴鉗壹支、固定鉗壹支、十字鎬壹支、鐵鎚壹支、鋸子壹支、鋸條貳條、活動扳手貳支、螺絲起子貳支、螺絲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美工刀片壹盒、掛勾壹支、手套貳雙、鐵鑿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庚○○○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五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後,甫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申○○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經減刑後並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

(二)庚○○○及申○○均未記取教訓,庚○○○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分別與申○○、丑○○(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攜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物,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三)嗣分別於⑴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四七三巷二三弄二四之三號租屋處查獲,並在其所騎乘之車號HNL-二五二號機車置物箱內起出老虎鉗一支。⑵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七時四十分許,因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竊盜行為遭發覺而未遂逃逸後,為警先在新竹市○○路一五六號前查獲申○○,復於同日七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民生路口查獲庚○○○,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老虎鉗一支、手電筒一支、電線剪一支、斜嘴鉗一支、固定鉗一支、十字鎬一支、鐵鎚一支、鋸子一支、鋸條二條、活動扳手二支、螺絲起子二支、螺絲扳手一支、美工刀一支、美工刀片一盒、掛勾一支、手套二雙、鐵鑿一支等工具一批。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上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庚○○○所有一節,為被告庚○○○是認,其中老虎鉗、手電筒、美工刀等為供實行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美工刀片、手套等為供犯罪預備之物,其餘則均為質地尖硬或銳利之兇器,縱如被告庚○○○供述並未用以竊盜一節為真,亦因均係兇器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審判長法官 楊 麗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主刑部分  │時間      │地點        │犯罪實施方式        │
│    │主文     │          │            │                    │
├──┼─────┼─────┼──────┼──────────┤
│1   │庚○○○犯│96年7月27 │新竹市北區金│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雅里6鄰鐵道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路2段316號  │虎鉗1把,竊取癸○○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2   │庚○○○犯│96年8月中 │新竹市香北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旬某日下午│路53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子○○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3   │庚○○○犯│96年9月初 │新竹市香山區│庚○○○其所有客觀上│
│    │攜帶兇器竊│某日      │中華路5段416│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虎│
│    │盜罪,累犯│          │巷67號      │鉗1把,竊取己○○所 │
│    │,處有期徒│          │            │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4   │庚○○○犯│96年9月初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某日      │中華路5段416│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巷65號      │虎鉗1把,竊取戊○○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5   │庚○○○犯│96年9月3日│新竹市東區建│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下午      │功里建功二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46 巷5號    │虎鉗1把,竊取未○○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6   │庚○○○犯│96年9月10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287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巳○○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7   │庚○○○犯│96年9月12 │新竹市東區建│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功里建功二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56巷1號     │虎鉗1把,竊取壬○○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8   │庚○○○犯│96年9月12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朝山里7鄰中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華路5段420巷│虎鉗1把,竊取辰○○ │
│    │,處有期徒│          │268號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9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朝山里7鄰中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華路5段420巷│虎鉗1把,竊取乙○○ │
│    │,處有期徒│          │270號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0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        │6之1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寅○○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1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16日晚上│137巷6弄32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午○○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2  │庚○○○犯│96年9月18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137巷6弄28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丁○○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3  │庚○○○犯│96年9月18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朝山里中華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5段648巷45號│虎鉗1把,竊取卯○○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4  │庚○○○犯│96年9月19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720之1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丙○○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5  │庚○○○犯│96年9月19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499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酉○○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6  │庚○○○犯│96年9月20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內湖里2鄰五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福路1段114號│虎鉗1把,竊取戌○○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7  │庚○○○犯│96年9月20 │新竹市香山區│由庚○○○持其所有客│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內湖里2鄰五 │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
│    │盜罪,累犯│          │福路1段110號│老虎鉗1把,竊取鄭雪 │
│    │,處有期徒│          │            │恭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得手後將上開竊得之熱│
│    │          │          │            │水器置放在停留屋外等│
│    │          │          │            │候由陳源峰所騎乘車號│
│    │          │          │            │FF3- 717號重型機車上│
│    │          │          │            │,要求陳源峰儘速駛離│
│    │          │          │            │,陳源峰明知上開熱水│
│    │          │          │            │器為庚○○○所竊得之│
│    │          │          │            │贓物,卻與庚○○○共│
│    │          │          │            │同搬運上開贓物至資源│
│    │          │          │            │回收場變賣之        │
├──┼─────┼─────┼──────┼──────────┤
│18  │庚○○○犯│96年9月21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187巷81弄9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辛○○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          │          │            │                    │
├──┼─────┼─────┼──────┼──────────┤
│19  │庚○○○共│96年11月8 │新竹市東區自│由庚○○○持其所有客│
│    │同犯攜帶兇│日7時40分 │由路95巷38弄│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
│    │器竊盜未遂│許        │19號        │美工刀1支,割破王洪 │
│    │罪,累犯,│          │            │燦所經營之億豐肉品工│
│    │處有期徒刑│          │            │廠後門隔間板,申○○│
│    │陸月。    │          │            │則持庚○○○所有之手│
│    │申○○共同│          │            │電筒在旁照明,其等2 │
│    │犯攜帶兇器│          │            │人著手欲竊取屋內物品│
│    │竊盜未遂罪│          │            │之際,為甲○○發覺報│
│    │,累犯,處│          │            │警查獲而未遂        │
│    │有期徒刑伍│          │            │                    │
│    │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