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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82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竹簡字第12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1548號、第26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暨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戊○○曾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9年4 月20日以88年度少連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同年5月15日確定,而於90年5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重利之犯意,自95年間某日起,在聯合報分類廣告上刊登「每萬1千、8萬內、保證低息、0000000000」等借款訊息,以誘使急迫之不特定人依廣告向其借款。嗣戊○○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借款人需款孔急,乃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計息方式,借貸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金額予各該借款人,該等借款人並依戊○○之要求交付身分證及簽發顯然高於借貸金之高額本票作為債務之擔保,戊○○即向渠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6年 2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戊○○無照騎乘車牌號碼SV8-518號輕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與集賢街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於戊○○所騎乘機車之置物箱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原以被告係基於以重利為常業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2 次重利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之常業重利罪,惟檢察官於本院96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協商程序時,已當庭更正被告上開2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並認應與附表一編號三至十九所示各次犯行分論併罰(見本院卷第38頁、第40頁),附此敘明。

(二)、刑法第344 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

四、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各次犯行所用之聯合報分類廣告、分類廣告費收據存根各乙紙,雖係其所有之物,然未據扣案,有本院電話記錄表乙紙附卷可參,亦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避免日後執行沒收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二所示各該被害人簽發之本票,雖係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編號十六至十九所示各次犯行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貸款予各該被害人之債權及擔保證明,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餘合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票據行使之,且各該被害人於清償本息完畢後,亦得依法請求返還上開本票,另附表二編號二二至三三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身分證、身分證影本,為該等被害人所有供被告作為擔保質押所用,均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三四至四三所示之本票、健保卡,悉與本案無關,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併此說明。

五、附記事項:被告應於96年11月30日前捐款新臺幣5 萬元予指定之公益團體(業於96年11月30日捐款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有影本乙紙附於本院卷可查)。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減│ 借款人、借款時地 │  借款金額(新臺幣│     擔保品     │
│    │得之刑              │                  │  ,下同)、利息  │                │
├──┼──────────┼─────────┼─────────┼────────┤
│ 一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辛○○          │⑴5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5 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4 月19日,在│  利息1 萬元,實際│  各為5 萬元、50│
│    │不相當之重利,累犯,│  桃園縣觀音鄉大潭│  交付4 萬元)    │  萬元、100 萬元│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村6 鄰電廠路1 號│⑵每10日為1期,每1│  、100萬元、100│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  萬元利息2,000 元│  萬元)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嗣95年9月1日第│⑵身分證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14期起則每月為 1│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期,利息2 萬元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二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黃明勝          │⑴2萬元(預扣第1期│本票乙紙(面額為│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6 月14日,在│  利息4,000 元,實│2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1萬6,000元│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三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孫婉瑜          │⑴3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8 月15日,在│  利息6,000 元,實│  為3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2萬4,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林天祥          │⑴4 萬元          │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9 月15日,在│⑵每10日為1期,每1│  為40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萬元利息2,000 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五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丁○○          │⑴3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9 月30日,在│ 利息6,000 元,實│  為3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桃園縣龍潭鄉東龍│  際交付2萬4,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路旁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六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林天祥          │⑴3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0月10日,在│ 利息6,000 元,實│  為3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2萬4,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七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宋秀玉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1月14日,在│ 利息4,000 元,實│  為4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  際交付1萬6,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里6鄰大林路26巷4│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弄14號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八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張聖明          │⑴2萬5,000元(預扣│⑴本票4 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1月22日,在│  第1期利息7,500元│ 5萬元2紙及10萬│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實際交付1萬7,5│  元2 紙,由張聖│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00元)          │  明及其女友劉嘉│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惠分別開立上開│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7,500 元│  5 萬元、10萬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面額本票各乙紙│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作為擔保)    │
├──┼──────────┼─────────┼─────────┼────────┤
│ 九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張燕頻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11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2月3 日,在│ 利息4,000 元,實│ 各為4萬元、1萬│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1萬6,000元│  元、1萬元、1萬│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元、1萬元、1萬│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元、1萬元、1萬│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元、1萬元、1萬│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元、1萬元)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⑵身分證        │
├──┼──────────┼─────────┼─────────┼────────┤
│ 十 │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李台華          │⑴2萬元(預扣第1期│本票乙紙(面額為│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2月15日,在│ 利息8,000 元,實│4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1萬2,000元│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4,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一│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庚○○          │⑴1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2月24日,在│ 利息2,000 元,實│ 為3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新竹縣芎林鄉竹林│  際交付8,000 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交流道下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二│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己○○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2月29日,在│ 利息3,000 元,實│ 為2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1萬7,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1,5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三│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許玉寶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5年12月30日,在│ 利息6,000 元,實│ 為15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不詳地點        │  際交付1萬4,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3,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四│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林建成          │⑴3萬元(預扣第1期│本票乙紙(面額為│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1月3日,在不│ 利息2,000 元,實│3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詳地點          │  際交付2萬8,000元│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 期,每│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月利息2,000 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五│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蔡榮隆          │⑴1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1 月上旬某日│ 利息4,000 元,實│ 為4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在新竹市○○路│  際交付6,000 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肯德基速食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萬元利息4,000 元│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六│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田瑞玉          │⑴3萬元(預扣第1期│本票乙紙(面額為│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1 月13日,在│ 利息6,000 元,實│10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新竹市○○街76號│  際交付2萬4,000元│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前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七│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甲○○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2月5日,在新│ 利息4,000 元,實│ 為20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竹市○○路中興百│  際交付1萬6,000元│⑵身分證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貨前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八│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丙○○          │⑴2萬元(預扣第1期│⑴本票乙紙(面額│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2月6日,在新│ 利息6,000 元,實│ 為10萬元,由田│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竹市○○路73號 7│  際交付1萬4,000元│  瑞玉開立作為擔│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樓之11          │  )              │  保)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⑵身分證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3,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九│戊○○乘他人急迫貸以│⑴乙○○          │⑴2萬元(預扣第1期│本票乙紙(面額為│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⑵96年2月7日,在新│ 利息4,000 元,實│4 萬元)        │
│    │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  竹市○○路137號 │  際交付1萬6,000元│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⑵每10日為1期,每1│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萬元利息2,000 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註            │
├──┼───────────────┼──────────────┤
│ 一 │辛○○所簽發票號分別為CHNO2781│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78│
│    │57、NO314845號、面額分別為5 萬│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2│
│    │元、50萬元之本票2紙、票號為NO3│至58頁                      │
│    │14842至314844號、面額均為100萬│                            │
│    │元之本票3 紙                  │                            │
├──┼───────────────┼──────────────┤
│ 二 │黃明勝所簽發票號為NO314833號、│同上                        │
│    │面額為4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三 │孫婉瑜所簽發票號為NO314840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四 │林天祥所簽發票號分別為NO314846│同上                        │
│    │、314847號、面額分別為40萬元、│                            │
│    │3萬元之本票2紙                │                            │
├──┼───────────────┼──────────────┤
│ 五 │丁○○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26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六 │宋秀玉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16號│同上                        │
│    │、面額為4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七 │張聖明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39號│同上                        │
│    │、面額為10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八 │劉嘉惠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40號│同上                        │
│    │、面額為10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九 │張聖明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49號│同上                        │
│    │、面額為5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 十 │劉嘉惠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48號│同上                        │
│    │、面額為5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一│張燕頻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42號│同上                        │
│    │、面額為4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二│張燕頻所簽發票號為CHNO587020至│同上                        │
│    │587024號、662576至662580號、面│                            │
│    │額均為1 萬元之本票10紙        │                            │
├──┼───────────────┼──────────────┤
│十三│李台華所簽發票號為CHNO630356號│同上                        │
│    │、面額為4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四│庚○○所簽發票號為CHNO662588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五│己○○所簽發票號為CHNO630363號│同上                        │
│    │、面額為2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六│許玉寶所簽發票號為CHNO662583號│同上                        │
│    │、面額為15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七│林建成所簽發票號為CHNO662586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八│田瑞玉所簽發票號為CHNO220452號│同上                        │
│    │、面額為10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十九│田瑞玉所簽發票號為CHNO662593號│同上                        │
│    │、面額為10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二0│甲○○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56號│同上                        │
│    │、面額為20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二一│乙○○所簽發票號為CHNO630366號│同上                        │
│    │、面額為4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二二│丙○○之身分證乙張及其所簽發票│業經丙○○領回,贓物認領保管│
│    │號為NO220451號、面額為10萬元之│單見96年度偵字第2653號偵查卷│
│    │本票乙紙                      │(下稱第2653號卷)第39頁    │
├──┼───────────────┼──────────────┤
│二三│辛○○之身分證乙張            │業經辛○○領回,贓物認領保管│
│    │                              │單見第2653號卷第41頁        │
├──┼───────────────┼──────────────┤
│二四│孫婉瑜之身分證乙張            │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78│
│    │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2│
│    │                              │至58頁                      │
├──┼───────────────┼──────────────┤
│二五│丁○○之身分證乙張            │業經丁○○領回,贓物認領保管│
│    │                              │單見第2653號卷第42頁        │
├──┼───────────────┼──────────────┤
│二六│宋秀玉之身分證乙張            │業經宋秀玉領回,贓證物認領保│
│    │                              │管單見96年度偵字第1548號偵查│
│    │                              │卷第63頁                    │
├──┼───────────────┼──────────────┤
│二七│張聖明之身分證乙張            │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78│
│    │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2│
│    │                              │至58頁                      │
├──┼───────────────┼──────────────┤
│二八│劉嘉惠之身分證影本乙張        │同上                        │
├──┼───────────────┼──────────────┤
│二九│李台華之身分證乙張            │同上                        │
├──┼───────────────┼──────────────┤
│三0│庚○○之身分證乙張            │業經庚○○領回,贓物認領保管│
│    │                              │單見第2653號卷第43頁        │
├──┼───────────────┼──────────────┤
│三一│己○○之身分證乙張            │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78│
│    │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2│
│    │                              │至58頁                      │
├──┼───────────────┼──────────────┤
│三二│許玉寶之身分證乙張            │同上                        │
├──┼───────────────┼──────────────┤
│三三│甲○○之身分證乙張            │業經甲○○領回,贓物認領保管│
│    │                              │單見第2653號卷第40頁        │
├──┼───────────────┼──────────────┤
│三四│鄭娟娟所簽發票號為CHNO437602號│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78│
│    │、面額為1 萬元之本票乙紙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2│
│    │                              │至58頁                      │
├──┼───────────────┼──────────────┤
│三五│范揚廣所簽發票號為THNO511707號│同上                        │
│    │、面額為1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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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鍾友仁所簽發票號為THNO024556至│同上                        │
│    │024562號、面額均為1 萬元之本票│                            │
│    │7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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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黃振添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44號│同上                        │
│    │、面額為2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三八│彭昱鈞所簽發票號為NO314835號、│同上                        │
│    │面額為2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三九│楊景州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27號│同上                        │
│    │、面額為2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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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徐榮康所簽發票號為CHNO633315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
│四一│柯文榮所簽發票號為CHNO278156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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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邱文傑所簽發票號為CHNO767610號│同上                        │
│    │、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乙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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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邱文傑之健保卡乙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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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8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