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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8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2月27日停止觀察、勒戒出所視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3日凌晨3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2段526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其煙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6年5月3日下午6時30分許,經甲○○同意後,在其上開之住處內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物。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其稱:伊於上揭時、地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且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物均為伊所有之物等語(見偵查卷第8至10、32頁)。

(二)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 )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影本各1 份(見偵查卷第35、36頁)在卷足參:對於被告甲○○於96年5月4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A-186),經送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濃度為2015ng/ml,逾閾值濃度(為500ng/ml)4倍有餘,且安非他命濃度為481ng/ml,是被告甲○○於96年5月3日凌晨3時許,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且核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相符。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6年5月3日下午6時30分起至6時50分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各1份及查獲相關照片4張等(見偵查卷第4、14至19頁)附卷可參。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保管字號:96年度安保管字第180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40頁)、甲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6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37頁)等物。

(五)被告甲○○曾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2月27日停止觀察、勒戒出所視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六)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甲○○上揭犯行至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又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聲請人認被告甲○○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固同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俗名通常互為混用,惟2 者究屬不同之第二級毒品,並以甲基安非他命目前國內濫用最為嚴重。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最先是去N-甲基(N-deme thylation)形成安非他命,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正常尿液PH值情況下,24小時內,有43%服用劑量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另施用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有30%以安非他命原態排出,20%經去氮基作用及氧化作用形成苯甲酸,2 %經反應形成Norephedrine(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出版「物質濫用」、「常見濫用藥物檢驗方法彙編」所載)。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1月2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參。是尿液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係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者;而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部分,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可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由本件被告甲○○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以認定被告甲○○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記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以:

(一)核被告甲○○於於96年5月3日凌晨3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2段526號之住處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

(二)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甲○○曾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2月27日停止觀察、勒戒出所視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畢已論述如前,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在被告甲○○上開住處內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為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認係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見偵查卷第9 、3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4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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