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三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