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三、四所列之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4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而附表編號1、3、4所列3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 592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2、3、4所列 4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所列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