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6 年)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