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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6 年)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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