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所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