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6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