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25日、94年4月中旬犯共同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79號、94年度速偵字第7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320條第1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