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五、六、八、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五、六、八、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二、四、七、九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四、七、九所載,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竊盜、搶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三、五、
六、八、十所列六罪,及附表編號二、四、七、九所列四罪,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