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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8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25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粱詠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㈠、甲○○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4年1月6日入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2月16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並由檢察官於同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9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甲○○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96年2月4日下午6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竹縣湖口鄉○○○街6號102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放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為警於同日晚間6時25分許在上開處所查獲,嗣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命陽性反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16日出具之007-009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各乙份。

㈢、按「尿液毒品檢驗如單以免疫分析法篩檢,有可能因為交叉反應,而對服用毒品或甲基安非他命以外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結果,然若再以薄層分析法檢驗,應可避免大部分偽陽性問題。惟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為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 (一)字第87074574號函所揭示,足見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之檢驗方法無偽陽性,鑑驗結果堪以採信,且與被告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之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有於96年2月4日下午6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之犯行,應堪認定。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而被告行為時已在前揭修法施行之後,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規定予以論處。

㈡、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㈠所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移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件等在卷可憑,是被告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故意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其所為應逕予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㈠所載前科,有前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施用次數乙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8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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