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