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共同恐嚇取財、共同連續加重強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46條第1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