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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25日上午9時、同年12月9日下午8時許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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