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詳如附表所載)所示之犯罪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上開三罪,既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不符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聲請人就該部分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