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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三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物品名稱數量欄內所載之身分證等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因缺錢還債,竟基於普通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之犯意,夥同黃文忠、江義明、李萬隆、陳崇良(均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洪榮明(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及不詳姓名年籍自稱「劉力彰」之成年男子,由黃文忠統籌犯罪計劃,李萬隆、陳崇良等人負責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經黃文忠依土地登記謄本篩選鍾明峰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四七○號土地為詐騙標的後,即由甲○○假冒土地所有權人「鍾明峰」,「劉力彰」假冒「鍾明峰」之姪子,李萬隆並偽造貼有甲○○照片之鍾明峰身分證、鍾明峰印鑑證明、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狀及授權書各一張及偽刻鍾明峰印鑑章、劉力彰印章各一顆(偽造身分證、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授權書、印鑑章、印章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以供詐欺使用。黃文忠指示江義明尋得之林峰玉則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十月十四日分別前往臺灣銀行總行、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以自己資料開立帳戶(臺灣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存入詐欺款項使用,「劉力彰」即持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偽造鍾明峰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授權書前往金銀島不動產仲介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一七二號一樓,下稱金銀島公司),詐稱鍾明峰授權「劉力彰」出售上開土地,並偽造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偽造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經由不知情之金銀島公司職員羅仕超輾轉找到買主丙○○,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冒充鍾明峰、鍾明峰之姪之甲○○、洪榮明及「劉力彰」與丙○○見面,以身為地主之鍾明峰欲出售上開土地為由,由甲○○、洪榮明及「劉力彰」出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偽造身分證、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戶籍謄本、鍾明峰印鑑章供丙○○閱覽而行使之,使丙○○誤以為甲○○確為鍾明峰且鍾明峰確有意出售上開土地而陷於錯誤與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丙○○即交付票據號碼為AE0000000號、AE0000000號、AE0000000號、金額為一百七十八萬元、一千三百八十二萬元及二千萬元、發票日均為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之頭期款支票三張與甲○○,甲○○則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偽造鍾明峰印鑑章供不知情之代書使用以偽造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份、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三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偽造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且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鍾明峰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交付與丙○○,足以生損害於鍾明峰、劉力彰、丙○○及地政機關、戶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印鑑證明管理之正確性。洪榮明、「劉力彰」復以抽取佣金為由,向羅仕超詐得佣金一百萬元。待甲○○、洪榮明、「劉力彰」取得上開支票三紙後,即將上開票據號碼為AE0000000號、AE0000000號、面額共計三千三百八十二萬元支票轉交江義明、李長良及林峰玉持往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入林峰玉所開立之上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兌領,領得之款項再匯往林峰玉所開立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李萬隆、洪榮明、江義明、黃文忠、李長良、林峰玉隨即前往臺灣銀行總行欲提領其中款項三千萬元,惟丙○○委託代書劉水妹持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前往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向該所登記課課長張清誥確認時,發現該土地所有權狀為偽造而報警處理,始當場逮捕前往臺灣銀行總行臨櫃提款之李長良、林峰玉,李萬隆等人見遭警發現而趁隙逃逸且未領得任何款項,丙○○並領回上開三千三百八十二萬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所含偽造之印文、署押  │
├──┼─────────┼───────────┤
│1   │偽造貼有甲○○照片│含偽造之「內政部印」公│
│    │1張之鍾明峰身分證1│印文1枚。             │
│    │張(特種文書)    │                      │
├──┼─────────┼───────────┤
│2   │偽造鍾明峰印鑑證明│含偽造之「鍾明峰」私印│
│    │1張(公文書)     │文1枚、「臺北縣土城市 │
│    │                  │戶政事務所印」公印文1 │
│    │                  │枚、「陳國欽」私印文1 │
│    │                  │枚。                  │
├──┼─────────┼───────────┤
│3   │偽造土地所有權狀1 │含偽造「新竹縣竹北地政│
│    │張(公文書)      │事務所印」公印文1枚、 │
│    │                  │「范賢文」私印文1枚。 │
│    │                  │                      │
├──┼─────────┼───────────┤
│4   │偽造鍾明峰授權書1 │含偽造「鍾明峰」私印文│
│    │張                │1枚。                 │
├──┼─────────┼───────────┤
│5   │偽造鍾明峰印鑑章1 │偽造鍾明峰印鑑章印文如│
│    │顆、偽造劉力彰印章│編號2印鑑證明所示。   │
│    │1顆               │偽造劉力彰印章印文如編│
│    │                  │號6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 │
│    │                  │所示。                │
├──┼─────────┼───────────┤
│6   │偽造買賣仲介專任委│含偽造「劉力彰」私印文│
│    │託書1份(私文書) │7枚、偽造「劉力彰」署 │
│    │                  │押1枚、偽造「鍾明峰」 │
│    │                  │署押1枚。             │
├──┼─────────┼───────────┤
│7   │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含偽造「鍾明峰」署押1 │
│    │1份(私文書)     │枚、偽造「鍾明峰」私印│
│    │                  │文9枚。               │
├──┼─────────┼───────────┤
│8   │偽造土地增值稅(土│含偽造「鍾明峰」私印文│
│    │地現值)申報書1份 │1枚。                 │
│    │(私文書)        │                      │
├──┼─────────┼───────────┤
│9   │偽造土地買賣所有權│含偽造「鍾明峰」私印文│
│    │契約書3份(私文書 │共11枚。              │
│    │)                │                      │
├──┼─────────┼───────────┤
│10  │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含偽造「鍾明峰」私印文│
│    │1份(私文書)     │3枚。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說明                                      │
├──┼─────────┼─────────────────────┤
│ 1  │偽造鍾明峰身分證壹│如附表1編號1所示。                        │
│    │張                │                                          │
├──┼─────────┼─────────────────────┤
│ 2  │偽造「鍾明峰」私印│①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印鑑證明上│
│    │文貳拾陸枚、署押壹│  ,共1枚。                               │
│    │枚、印鑑章壹顆    │②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4所示授權書上,│
│    │                  │  共1枚。                                 │
│    │                  │③偽造印鑑章如附表1編號5所示,共1顆。     │
│    │                  │④偽造署押位於如附表1編號7所示不動產買賣契│
│    │                  │  約上,共1枚。                           │
│    │                  │⑤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7所示不動產買賣│
│    │                  │  契約上,共9枚。                         │
│    │                  │⑥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8所示土地增值稅│
│    │                  │  (土地現值)申報書上,共1枚。           │
│    │                  │⑦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9所示土地買賣所│
│    │                  │  有權契約書3份上,共11枚。               │
│    │                  │⑧偽造私印文位於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土地登記 │
│    │                  │  申請書上,共3枚。                       │
├──┼─────────┼─────────────────────┤
│ 3  │偽造「臺北縣土城市│位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印鑑證明上,共1枚。   │
│    │戶政事務所印」公印│                                          │
│    │文壹枚            │                                          │
├──┼─────────┼─────────────────────┤
│ 4  │偽造「陳國欽」私印│位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印鑑證明上,共1枚。   │
│    │文壹枚            │                                          │
├──┼─────────┼─────────────────────┤
│ 5  │偽造「新竹縣竹北地│位於如附表1編號3所示土地所有權狀上,共1枚 │
│    │政事務所印」公印文│。                                        │
│    │壹枚              │                                          │
├──┼─────────┼─────────────────────┤
│ 6  │偽造「范賢文」私印│位於如附表1編號3所示土地所有權狀上,共1枚 │
│    │文壹枚            │。                                        │
├──┼─────────┼─────────────────────┤
│ 7  │偽造劉力彰印章壹顆│①偽造印章如附表1編號5所示。              │
│    │、「劉力彰」私印文│②偽造私印文如附表1編號6所示,共7枚。     │
│    │柒枚、署押壹枚    │③偽造署押如附表1編號6所示,共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