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53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沒收。
事實
一、
(一)甲○○曾犯賭博、竊盜、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10月、1 年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觀執字第362號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5年8月3日強制戒治期滿,繼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4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1、2級毒品罪、持有第1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其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照片、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2份、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8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號、96年3月19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各1份,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憑,及扣案海洛因送鑑定之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19100號、96年3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99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核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分別係成立附表所示各罪。
(二)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分論併罰: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有事實欄一㈠所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
(六)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又無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扣案如附表所示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其餘安非他命吸食器、塑膠分裝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第2級毒品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查獲之時、地│查 扣 物│所 犯 罪 名│主 刑 刑 度│從 刑│ │ │、方式及種類 │ │ │ │ │ │ ├──┼───────┼──────┼──────┼──────┼──────┼──────┤ │一 │96年1月10日18 │96年1月10日 │扣得其所有第│毒品危害防制│宣告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安│ │96偵│時30分許,在新│19時30分許,│2級毒品安非 │條例第10條第│捌月,減為有│非他命柒小包│ │536 │竹市○○路○段 │在上開汽車旅│他命7小包( │2項施用第2級│期徒刑肆月。│(總毛重拾伍│ │起訴│302號碧雲天汽 │館205號房間 │總毛重15.34 │毒品安非他命│ │點參肆公克)│ │ │車旅館205號房 │為警查獲 │公克)、安非│罪 │ │,均沒收銷燬│ │ │間,以將第2級 │ │他命吸食器1 │ │ │;安非他命吸│ │ │毒品安非他命放│ │組; │ │ │食器壹組,沒│ │ │入玻璃球吸食器│ │ │ │ │收。 │ │ │內燒烤成煙後之│ │ │ │ │ │ │ │方式施用安非他│ │ │ │ │ │ │ │命1次。 │ │ │ │ │ │ ├──┼───────┼──────┼──────┼──────┼──────┼──────┤ │二 │96年1月10日18 │未及施用,於│扣得海洛因2 │毒品危害防制│宣告有期徒刑│海洛因貳小包│ │96偵│時30分許,持有│96年1月10日 │小包 │條例第11條第│陸月,減為有│,均沒收銷燬│ │536 │第1級毒品海洛 │19時30分許,│ │1項持有第1級│期徒刑參月。│。 │ │起訴│因2小包 │為警在新竹市│ │毒品海洛因罪│ │ │ │ │ │中華路4段302│ │ │ │ │ │ │ │號碧雲天汽車│ │ │ │ │ │ │ │旅館205號房 │ │ │ │ │ │ │ │間查獲 │ │ │ │ │ ├──┼───────┼──────┼──────┼──────┼──────┼──────┤ │三 │96年2月2日22時│96年2月4日14│扣得其所有安│毒品危害防制│宣告有期徒刑│安非他命吸食│ │96 │許,在新竹市公│時30分許,在│非他命吸食器│條例第10條第│捌月,減為有│器壹組、塑膠│ │毒偵│道五路某路段於│新竹市○○街│1組、塑膠分 │2項施用第2級│期徒刑肆月。│分裝袋壹個,│ │164 │自用小客車內,│8號2樓為警查│裝袋1個 │毒品安非他命│ │均沒收。 │ │起訴│以將第2級毒品 │獲 │ │罪 │ │ │ │ │安非他命放入玻│ │ │ │ │ │ │ │璃球吸食器內燒│ │ │ │ │ │ │ │烤成煙後之方式│ │ │ │ │ │ │ │施用安非他命1 │ │ │ │ │ │ │ │次。 │ │ │ │ │ │ ├──┼───────┼──────┼──────┼──────┼──────┼──────┤ │四 │96年2月3日晚間│96年2月4日14│扣得其所有海│毒品危害防制│宣告有期徒刑│海洛因伍小包│ │96 │某時許,在新竹│時30分許,在│洛因毒品5小 │條例第10條第│壹年,減為有│,均沒收銷燬│ │毒偵│市○○路○路段│新竹市○○街│包 │1項施用第1級│期徒刑陸月。│。 │ │164 │於自用小客車內│8號2樓為警查│ │毒品海洛因罪│ │ │ │起訴│,以將第1級毒 │獲 │ │ │ │ │ │ │品海洛因摻入香│ │ │ │ │ │ │ │菸內之方式吸食│ │ │ │ │ │ │ │海洛因1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