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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靜怡蔡欣怡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起執行羈押在案,本案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判決,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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