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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0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新竹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4462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嗣於88年8月24日假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3年2月23日。又於85年間因詐欺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5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接續上開殘刑之執行,迄94年12月28日縮刑刑期執行完畢。又甲○○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嗣因執行成效良好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至91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7月3日2時2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另又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30日18時許,在新竹市○○路81之1號3樓F室內,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6年7月3日0時40分許,因另涉他案,為警在新竹市○○路81之1號3樓電梯前拘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16日出具之尿液檢體編號C-12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件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各1份。

㈢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從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1級、第2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1、2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竟不知戒除毒癮,顯然自制力薄弱,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又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對公共秩序產生威脅;惟念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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