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更字第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秋宜馮俊郎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竹簡字第980 號)後,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度審理(97年度易字第659 號),並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75號判決撤銷後,發回本院,檢察官復於本案民國97年12月9 日之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更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