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5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