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變造公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減刑在案);又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二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