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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0日前之某不詳時間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0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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