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0日前之某不詳時間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0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