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賴淑敏林惠君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因被告係持槍犯案,所為危害社會安全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自97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因被告涉犯之寄藏槍彈、殺人未遂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9月18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另為保全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自97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