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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5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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