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80、2896、37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瑋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志瑋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因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為保全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自97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