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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7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21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已原諒被告甲○○,並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7年 8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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