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7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21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已原諒被告甲○○,並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7年 8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